第壹章 總則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童子軍總章第四章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團定名為【光仁複式童軍團】。
第三條 本團以培養健全之公民,以光耀仁愛之心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團以天主的使命愛人、服務、奉獻為團精神。
第五條 本團團址設於: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423巷15號光仁小學。
第貳章 任務
第六條 本團依據宗旨主辦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350團。
第七條 協助光仁小學活動及服務。
第八條 擴展團務使成為複式團。
第參章 組織
第一節 團務委員會
第九條 本團團務委員會成員由校長、校務人、家長、及熱心童軍運動
人士擔任,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,一人為副主任委員,對
外代表本團,每年一聘。
第十條 團務委員會之任務:
一、遴聘及培養光仁童軍團之領導人員。
二、籌措團經費及設備並管理之。
三、與學校、家長、及社會之聯繫。
四、每年三月,九月招開委員會議。
五、招收新團員。
第二節 團 部
第十一條 本團幼 (女)童軍團員由光仁小學之學童經家長同意,自己願意,
團長認可始得佩帶領巾。童軍以上團員開放非光小之學童參加,
但需經家長同意,自己願意,由團長認可後始佩帶領巾。
第十二條 本團服務員均為義務職。
第三節 經 費
第十三條 本團經費收支:
一、團員入團費:每人伍佰元整,於入團時繳納。
二、團員年費:每人每年貳千元整,於十月份繳納。
三、團務委員:每人每年參千元起 (校務人員免)。於十月份繳納,逾期則以
棄權論。
四、熱心童軍運動者捐助。
五、童軍事業盈餘。
第十四條 本團會計年度以學年度計,自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十五條 本團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年度總收入百分之八十五。
第十六條 本團公關支出不得超出年度總收入百分之十五。
第十七條 本團參與總會各項訓練活動得補助二分之一。
第十八條 本團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於第一次團務委員會議時提出審核。
第四節 附 則
第十九條 各項行政細則另行訂定。
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團務委員會議通過施行若有章程修訂,提請臨時委員
會議通過。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團務委員會議通過修訂細則並於
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。
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中國童子軍總章第四章訂定之。
第二條 本團定名為【光仁複式童軍團】。
第三條 本團以培養健全之公民,以光耀仁愛之心為宗旨。
第四條 本團以天主的使命愛人、服務、奉獻為團精神。
第五條 本團團址設於:台北市萬華區萬大路 423巷15號光仁小學。
第貳章 任務
第六條 本團依據宗旨主辦中國童子軍台北市第350團。
第七條 協助光仁小學活動及服務。
第八條 擴展團務使成為複式團。
第參章 組織
第一節 團務委員會
第九條 本團團務委員會成員由校長、校務人、家長、及熱心童軍運動
人士擔任,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,一人為副主任委員,對
外代表本團,每年一聘。
第十條 團務委員會之任務:
一、遴聘及培養光仁童軍團之領導人員。
二、籌措團經費及設備並管理之。
三、與學校、家長、及社會之聯繫。
四、每年三月,九月招開委員會議。
五、招收新團員。
第二節 團 部
第十一條 本團幼 (女)童軍團員由光仁小學之學童經家長同意,自己願意,
團長認可始得佩帶領巾。童軍以上團員開放非光小之學童參加,
但需經家長同意,自己願意,由團長認可後始佩帶領巾。
第十二條 本團服務員均為義務職。
第三節 經 費
第十三條 本團經費收支:
一、團員入團費:每人伍佰元整,於入團時繳納。
二、團員年費:每人每年貳千元整,於十月份繳納。
三、團務委員:每人每年參千元起 (校務人員免)。於十月份繳納,逾期則以
棄權論。
四、熱心童軍運動者捐助。
五、童軍事業盈餘。
第十四條 本團會計年度以學年度計,自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十五條 本團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年度總收入百分之八十五。
第十六條 本團公關支出不得超出年度總收入百分之十五。
第十七條 本團參與總會各項訓練活動得補助二分之一。
第十八條 本團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於第一次團務委員會議時提出審核。
第四節 附 則
第十九條 各項行政細則另行訂定。
第二十條 本章程經團務委員會議通過施行若有章程修訂,提請臨時委員
會議通過。
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經八十九學年度第一次團務委員會議通過修訂細則並於
八十九學年度起實施。